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加快推进与有机结合,推进管理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财政部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通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5或20年。
公告要求,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公告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和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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